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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出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
来源: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时间:2012年09月04日作者:
近日,广西南宁市政府出台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国有土地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、抵押范围、处置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。
《办法》规定,除划拨、租赁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外,抵押土地价值可由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,也可以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,但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。设定抵押的房地产项目在注销抵押登记后,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。 当事人可以对单宗土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(含)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设定抵押,抵押范围地块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。单宗土地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(含)的不得办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,因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,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除外。
《办法》明确,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,抵押权人以处置土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;设定抵押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、租赁、政府储备、作价出资、授权经营等非出让方式取得的,处置土地所得款项应当首先支付土地出让金。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,不能改变原批准的用途、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。